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四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5年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对特定区域或者特定对象的水土流失动态,可以适时发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