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5年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对特定区域或者特定对象的水土流失动态,可以适时发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