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土地流转、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支持,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