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遵循政府倡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群众受益的原则,以小流域为单元,实施山、水、田、林、路、沟综合治理,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