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水土保持设计不落实、施工不落实、专项验收不落实,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以及存在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