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减少破坏植被,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