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