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查验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