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依法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