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