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区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二)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其趋势;(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