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