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