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监督和监测,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宣传和教育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