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试点。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金融、税务、民航、邮政管理等中央驻疆单位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实际需求,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各片区应当为中央驻疆单位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协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