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和人事人才、绩效评价等管理模式,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片区所在州、市(地)的具体改革措施;
(二)制定并落实片区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片区改革试点任务;
(三)根据片区实际开展自主创新,总结改革创新举措,提出制度创新案例和可复制可推广创新成果建议;
(四)统计和发布片区建设相关的公共数据信息;
(五)履行自治区、片区所在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