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片区所在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发展,推进两类区域管理协同、布局优化、产业发展、政策支持、改革创新等事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