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片区所在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承担片区建设与发展的主体责任,将片区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保障片区发展所需的资金、用地、人才等,支持片区改革创新,推进各类园区、开放平台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