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口岸经济发展促进工作;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口岸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口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口岸管理和服务工作。财政、商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口岸经济发展促进相关工作。海关、边防检查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依法做好口岸检查检验、监督管理等工作,服务促进口岸经济发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