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口岸经济相关金融产品、业务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创新,加强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跨境结算和投融资服务,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为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