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