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二)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管理法的规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