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类、级别的变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