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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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