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效对拒绝、阻碍野生动物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偷窃、哄抢、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