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二)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管理法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