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有效伪造、倒卖、转让有关证件者,由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或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五千至五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