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规定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属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的七至十倍罚款。没收的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