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医药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持有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按照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市场或单位出售。

对进入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未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