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运输(包括空运、水运、陆运、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持有准运证件。

(一)出县境的,由市(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出自治区境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出国境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