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猎捕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猎捕者应当按照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场所、期限、工具、方法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核发的持枪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