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地弓、地枪、铁夹、钢丝套、鸟网、陷阱、火攻等危害人畜安全,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狩猎工具和方法。因特殊需要使用猎套、鸟网、陷阱捕捉时,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场所、期限内使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