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猎捕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猎捕的年度控制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猎捕量低于增殖量的原则提出,会同有关部门下达生产、收购任务,由市(地)、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严格按计划组织狩猎和收购。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收购和在市场上交易野生动物及产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