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禁止非法捕杀、买卖、采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卵),因科研、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他特殊需要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如对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确需猎捕的,按本条上款的报批程序申请批准后,可以进行适当猎捕,以减轻危害。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