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配合,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协助。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