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选题和计划第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后列入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相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议题的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后,可以列入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