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