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执法检查对象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

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承担政府职责范围内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