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七章 执法检查的宣传与公布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