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七章 执法检查的宣传与公布第三十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以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