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六章 审议意见或者决议的落实第二十六条有效法律、法规实施机关不落实执法检查所提意见或者落实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