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跟踪检查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跟踪检查包括下列重点内容: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解决情况;

(二)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重要问题解决情况;

(三)有关部门整改措施不力未达到要求的。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