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