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五章 执法检查的报告与审议第二十条有效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二)对所检查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价;(三)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四)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五)有关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六)其他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