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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五章 执法检查的报告与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有效

执法检查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或者决议。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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