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对所检查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价;

(三)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五)有关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六)其他意见和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