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有效执法检查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收到有关信访材料的,应当移交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研究处理。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