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执法检查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收到有关信访材料的,应当移交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研究处理。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