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执法检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组长一般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
执法检查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相对应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并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人大常委会。
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与县(区)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