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有效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需要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的,由拟定执法检查方案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名单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