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旅游安全监管、旅游秩序维护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