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掘红色文化资源,依托当地革命文物、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纪念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红色旅游景区(点),推出红色旅游线路。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5日